該事件也多少暴露出當?shù)胤ㄖ尾徽玫默F(xiàn)實,從側面反映出有關領導法治思維的嚴重不足,事件不能爛尾,處理不能手軟,顯然,有人需要為此擔責。 由商戶集資建設起來的市場,一夜之間被夷為平地,原址開發(fā)的高檔小區(qū)已經(jīng)有人入住。河南省濮陽市中原市場及勞動市場的多位業(yè)主認為濮陽市政府拆遷違法,于2014年將其告上法庭,濮陽市政府在三宗訴訟中均被判敗訴。其中一份判決書生效至今近一年,濮陽市政府“既不上訴,又不承擔責任改正錯誤,法院判決似乎成了一張張法律白條”。而濮陽市政府在其強拆過程中的種種違法行為,被律師批為“行政違法大全”。 依法治國背景下,城市發(fā)展的任何舉措都須依法而為,尤其是涉及公民生存發(fā)展的拆遷行為更須如此。而從報道看,為了實現(xiàn)拆遷,當?shù)卣诹㈨、拆遷方案形成、拆遷實施、拆遷補償?shù)戎T多環(huán)節(jié)涉及多重違法,違法亂作為、不作為可謂貫徹了拆遷全過程。 2011年,國務院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申了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須“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若非出于“公共利益”,則只能通過民事協(xié)商方式溝通解決,各方均不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 可是,對于本次拆遷立項,當?shù)卣粌H沒有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提交省國土資源廳審查,也未依法納入國民經(jīng)濟計劃和專項規(guī)劃,還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號稱“為了維護市場安全和人民群眾的利益”,而土地最終卻被開發(fā)商低價買走,用于建設高檔小區(qū)的商業(yè)用途。 《條例》將征收和拆遷進行了嚴格權力分離,即便征收符合“公共利益”,政府也只能作出強征決定,須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zhí)行,政府無權直接實施拆遷。該制度初衷正在于通過不同屬性之間的權力制約,來充分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權利。 或許是不屑于繁瑣的法律程序,或許是根本不把法律當回事,當?shù)卣孕袑嵤┝瞬疬w。細節(jié)上,當?shù)卣存在多處違法,如在強拆后才做出了征收決定;制定征收補償方案與補償決定程序不合法等。 須注意,該事件發(fā)生在2012年,當?shù)胤ㄔ簠s遲遲不予受理,這其中是否存在權力干預司法,值得追問。更嚴重的是,2014年河南省實行“民告官”行政訴訟異地受理制度,異地法院判處當?shù)卣當≡V,“撤銷政府的征收補償決定,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當?shù)卣畢s視判決如無物,儼然成了“老賴”。 業(yè)主們只得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政府“依法啟動補償安置程序”,被法院駁回。實際上,法院已就相同訴訟請求做出過判決,商戶們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應依法督促濮陽政府積極履行法定義務,若是政府拖延執(zhí)行,則可以采取罰款、對行政首長進行司法拘留等措施。 其實,該事件也多少暴露出當?shù)胤ㄖ尾徽玫默F(xiàn)實,從側面反映出有關領導法治思維的嚴重不足,事件不能爛尾,處理不能手軟,顯然,有人需要為此擔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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