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盜刷,在有些情況下銀行需要承擔部分責任,那就是犯罪分子偽造銀行卡盜刷。但如果犯罪分子是通過盜竊當事人的網(wǎng)銀進行盜刷,銀行則可能無需擔責。近日,廣州從化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張女士4萬多元被盜刷,法院判銀行不用擔責。(3月22日《南方都市報》) 近年來,銀行卡被盜刷事件時有發(fā)生,訴至法院后,有的判銀行擔全責,有的判銀行不用擔責。2014年8月,儲戶張先生平安銀行儲蓄卡里有9576.64元存款被盜刷了,法院判決由銀行支付張先生所有被盜資金9576.64元,即銀行擔全責。然而,廣州張女士4萬多元被盜刷,法院判銀行不用擔責。出現(xiàn)截然不同的結果,除了盜刷“實體卡”同盜刷“網(wǎng)銀”,具有本質(zhì)區(qū)別之外,誰有過錯,也是主要因素之一;特別是,誰能舉證沒有過錯,是避免擔責的關鍵。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銀行舉證“被盜刷的金額全部是通過網(wǎng)銀或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是張女士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間的糾紛,不屬于一般偽卡交易案件;且卡被盜刷的前幾日,張女士有兩次網(wǎng)上交易記錄,很可能是其自己沒有謹慎使用銀行卡網(wǎng)銀所致!毕啾戎拢瑥埮繀s不能舉證證明銀行存在違約或有過錯。這也是法院判銀行不用擔責的重要依據(jù)。 然而,銀行作為向儲戶提供服務的一方,應該加強自律,擔負起監(jiān)管的義務,確保儲戶存放銀行的資金安全。一旦出現(xiàn)儲戶資金意外減少的情況,從維護儲戶利益出發(fā),銀行應主動拿出證據(jù),證明不是由于銀行管理不善,而導致儲戶資金減少。換言之,銀行卡遭盜刷,需要舉證責任倒置。 對于存放銀行資金意外減少的情形,舉證責任到底在銀行還是在顧客,尚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盡管目前“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領域的一般原則,但我國法律對醫(yī)療事故、行政訴訟等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也規(guī)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即原告只要證明自己有被侵害的事實,被告必須提供自己沒有實施該侵害行為的證據(jù),否則便要承擔法律責任。可見,舉證責任倒置,一般適用于一方較弱、一方較強的兩個法律主體之間,并傾向于保護弱者權益。而在銀行卡遭盜刷糾紛中,儲戶相對銀行無疑是弱者。 更何況,保證儲戶資金安全,本身就屬于銀行服務的一部分,作為專業(yè)金融機構,銀行當然應盡到保護義務。從這個角度來講,只要儲戶提出自己的銀行卡遭盜刷,而情況是否屬實,則由銀行承擔舉證責任;如果銀行無法舉證,則“疑點利益”歸儲戶,銀行理應為銀行卡遭盜刷承擔賠償責任。特別是,銀行為了較好承擔舉證責任,在內(nèi)部管理和技術服務上,可以做得更細致一些,規(guī)避和減少銀行卡遭盜刷等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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