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jiān)會山西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3〕3號) 當事人:侯蓓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 職務:時任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銀保部銀保業(yè)務支持團隊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人壽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guī)行為負有責任: 2020年1月至5月,平安人壽山西分公司在銀保渠道銷售承保平安傳世尊耀年金保險、平安安護金生兩全保險和平安附加安護金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產品,采取“長險短做”方式變更保險條款約定的繳費期間、保險期間等。上述業(yè)務涉及新單保費收入合計13386.75萬元,保單件數合計321件。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平安傳世尊耀年金保險等產品條款、保單保全資料、相關責任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規(guī)定使用備案產品條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侯蓓警告,并處1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銀保監(jiān)會山西監(jiān)管局 2023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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