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一個月前,我將愛車借給男友駕駛后,不承想,因為男友剛拿到駕照不久,沒什么駕駛經驗,導致見前面三輛大型貨車接踵而來時,當即心慌、手忙腳亂并最終撞上護欄。雖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致使愛車被嚴重“破相”。經交警部門認定,男友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鑒于我已為愛車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車損商業(yè)保險,我曾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理賠花去的5萬余元修理費用,但卻遭到拒絕,理由是投保人是我而非男友,故其只能對我駕車所導致的損害擔責,可事故是由于男友所造成,其自然有權拒絕擔責。請問:保險公司的說法對嗎?讀者:曾悅琪曾悅琪讀者: 保險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合法的車輛借用人也屬于被保險人。道路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車損商業(yè)保險,都是以機動車為保險對象,以駕車人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對事故損失應當承擔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只要投保人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車損商業(yè)保險,只要駕車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均屬于保險利益范圍,保險公司必須對投保機動車所受到的損失承擔理賠責任。即投保人締約保險合同所追求的保險利益,不僅在于保障自己的責任利益,還包括機動車的實際駕駛者等一切有可能承擔責任的主體責任利益。故如果出現(xiàn)投保人與實際駕駛人不一致的情形,保險公司同樣必須對合法的實際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所造成的損害,承擔理賠責任。本案中,雖然男友沒有什么駕駛經驗,但因其持有駕照,決定了其仍然屬于合法的駕駛人,你將轎車借給他駕駛,無疑屬于合法借用,保險公司自然不能拿損害是由于男友駕車所致而推卸理賠責任。另一方面,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將投保人之外的實際駕駛人排除在保險理賠之外。《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薄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也指出:“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奔此鼈円呀浢鞔_表明,保險公司的理賠,并不能局限于投保人,而應包括受保險合同保障的合法實際駕駛人。☉顏東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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