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的營業(yè)場所,通過銀行工作人員的服務存錢,結果存款不翼而飛,銀行還不愿意承擔責任!”3月12日,江蘇團組全國人大代表熱烈審議“兩高”工作報告,而司法實踐中該如何認定銀行“飛單”的話題引發(fā)了代表的高度關注甚至是辯論,最終大家達成的共識是“最高法應該對該類案件的定性出臺司法解釋”,列席小組會議現場的法院和檢察院工作人員會后表示,“會將相關意見和建議帶回去”。 引出話題的是一位學者型人大代表,雖然其研究的領域并非金融,但是此前曾作為人大代表受邀對銀行飛單案件的審辦工作進行監(jiān)督,彼時,共有8位人大代表收到邀請。 據其介紹,一位企業(yè)負責人因為日常業(yè)務往來頻繁,與某國有大行江蘇區(qū)域的一位時任支行長熟識并相交為朋友,此后其將數千萬元資金存入后者所在的國有大行支行網點。當時是在銀行網點辦理的相關手續(xù),為其具體服務的則是該支行網點的銀行工作人員。但一段時間以后,上述支行長自首,承認資金并沒有存入該國有大行,而是劃轉給其他人進行借貸,資金已經無法收回。企業(yè)負責人隨即向該國有大行進行追討,但被銀行以上述支行長個人詐騙為由拒絕。目前,該案一審判決銀行無須擔責,二審審判和判決仍在進行中。 該學者認為,既然在銀行的公開營業(yè)場所辦理業(yè)務,又是銀行支行長和員工辦理業(yè)務,自然構成了銀行的表見代理,銀行應該為此擔責。該觀點獲得了多位基層人大代表的贊同,甚至引發(fā)了銀行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延展性討論。不過,另一位同樣對此案情表示比較了解的企業(yè)界人大代表則表示,“我向一審的中院了解了情況,很多證據是支持銀行的,該企業(yè)負責人對支行長進行了個人授權,因此該支行長才得以將資金轉出! 據《證券日報》了解,近年來,“存款失蹤”、理財飛單等案件頻發(fā),涉及的銀行包括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和地方銀行等各類銀行。今年2月份,因員工私自銷售理財產品,某股份制銀行連續(xù)收到天津銀監(jiān)局15張罰單。在實踐中,監(jiān)管部門和司法部門對于案件的定性也大多屬于“一事一議”,有的案件被定性為員工個人行為,也有銀行被追責。 銀行系統(tǒng)的一位人大代表指出,“對于此類案件的定性,建議最高法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責任界定”。該觀點迅速獲得與會人大代表一致贊同,“由于通常并不掌握全面的情況,人大代表不能對個案下結論,但是可以對于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進行啟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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